總統馬英九提東海和平倡議
馬總統2012年8月5日針對釣魚臺問題提出東海和平倡議,第一,相關各方應自我克制,不升高對立行動;第二,相關各方應擱置爭議,不放棄對話溝通;第三,相關各方應遵守國際法,以和平方式處理爭端;第四,相關各方應尋求共識,研訂「東海行為準則」;第五,相關各方應建立機制,合作開發東海資源。
馬總統更在9月7日視察彭佳嶼,總統府並公布「東海和平倡議推動綱領」,以深化和平倡議效益與影響,分成「和平對話、互惠協商」及「資源共享、合作開發」兩階段推動。
根據推動綱領,中華民國政府身為國際社會上「和平的締造者」角色,在提出「東海和平倡議」及推動綱領後,期盼各方能採取「以協商取代對抗」、「以臨時措施擱置爭議」的方式,維持區域和平與穩定。長期而言,能進一步從現有之「臺日」、「兩岸」、「日陸」三組雙邊對話,邁向多邊協商,落實東海之和平與合作。